警員太超過 沒戴安全帽 鳴笛狂追害撞車 小情侶1傷1危
2011年 10月27日
【林海全、王乙徹╱台中報導】台中市李姓少年日前騎機車載唐姓少女回家,兩人沒戴安全帽,途中遇騎車巡邏警員攔查,兩人加速逃逸,警員鳴笛緊追10多分鐘近8公里,少年失控撞上路邊車輛,兩人重傷送醫,少女命危,家長質疑警方執法過當,「太超過」,警方強調一切合法,但學者痛批:「大砲打小鳥,不符比例原則」,連台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都認為,不必窮追不捨。
警方指出,周一下午4時許,李姓少年(15歲)騎機車載就讀國三的唐姓少女(14歲)回家,兩人在中山路二段遇到巡邏警員,警員認出少年曾涉及機車竊案又無駕照,加上兩人騎改造機車、沒戴安全帽,懷疑少年騎贓車,於是騎車超前招手示意停車,不料兩人加速逃逸。
時速逾60猛追8公里
少年從中山路騎到東平橋,沿樂業路等一路行駛,警員在後緊追近8公里,中途鳴笛示意停車,時速至少60公里,但少年不理會,往振興路急駛,最後右轉永義路時,疑頻頻回頭加上車速過快失控,機車撞上停放路邊車輛,兩人彈飛倒地。
警員見狀趕緊叫救護車,但兩人因沒戴安全帽,頭部撞地傷勢嚴重,少女當場沒有呼吸心跳,兩人送醫住進加護病房,少女急救後恢復生命跡象,但因頭部受嚴重撞擊,顱內出血昏迷指數3,李姓少年腦部瘀血,手骨斷裂,臉部紅腫,直到昨天下午才轉入普通病房觀察。
僅憑一鑰匙懷疑贓車
唐姓少女父親向《蘋果》哭訴:「警方追車過程太超過,小孩有錯自己去撞車沒錯,但為何不能拍照就好?」李姓少年的母親也不滿地說,她賣檳榔獨自扶養兒女,「小孩違法在先,我們願接受懲罰,但難道警察都沒錯嗎?現在兩個小孩重傷,萬一結束生命,誰來負責?」
轄區坪林派出所所長黃方淵解釋,李姓少年曾在7月9日偷車被逮,周一示意攔查的警員曾參與辦理該案,因此一眼認出少年,看到他騎改造機車,機車鑰匙孔又只插著一把鑰匙(意指一串鑰匙才像是自用),懷疑是贓車,才示意攔查。
警方堅稱沒執法過當
雖然事後證實少年騎的機車是向友人借用,並非贓車,但黃方淵仍強調,「我們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執行公務,沒執法過當。」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規定,發現無照駕駛,可罰6千至1萬2千元,同時當場禁止駕駛;沒戴安全帽,一人處罰500元,兩人處罰1千元。太平交通小隊長劉文雄表示,機車改裝違反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可罰2400元至9000元。
前晚少女的同學到醫院探視,唐父頻頻拭淚,告誡同學一定要有駕照才騎車,同時要戴安全帽,「千萬不要有第二個人發生了。」少女就讀的國中表示,少女是單親家庭,在校與同學互動不錯,事發隔天同學就在臉書發起為她祈福活動。
台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表示,警員取締違規、盤查可疑嫌犯,若預知會有危險發生,盡量不要追,事後再根據車牌、監視畫面查緝到案。中市警察局行政科長吳啟瑞說,依警察實務規範,若發現贓車或重要嫌犯車輛,可在後跟監並通報勤務中心攔截圍捕,若是交通違規,通常拍照或錄影舉發即可,不必緊追在後,反之則超越比例原則。
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鄭瑞隆表示,警員光靠改裝車和一把鑰匙就研判可能是贓車,太過武斷、魯莽,最好先輸入車牌確定,就算車主先前有竊車紀錄,但畢竟是過去式,不能畫上等號。
專家抨「大砲打小鳥」
律師馬在勤指出,警政署曾下令「單純交通違規避免追逐以免意外」,警員無法指出機車騎士是通緝犯或竊賊,追逐當然會發生意外。他說,「沒有任何法令允許警員覺得『疑似』、『認為』就追逐,這會產生適法性問題」。銘傳大學安全管理系副教授唐雲明指,若警方沒具體事證能證明少年有違法事實,就緊追不放,恐不符比例原則,有「大砲打小鳥」感覺。
律師呂勝賢表示,本案警方有行政疏失但無刑責,家屬有異議,可提國賠;另少年無照駕駛致少女受傷,觸犯過失傷害罪嫌,少女家長可向少年家長求償。
我在這裡僅就我目前所學所知做出一點小小的評論:
第一點:
畢竟大家都沒有看到現場畫面,僅憑著蘋果日報以及動新聞模擬畫面進行判斷,以及部分警察的論述等。
第二點:
單就警察進行緊追的行為之動機:
客觀上並無不妥。因為僅是舊警察本身所直接看到之客觀事實。
所直接看到之客觀事實:未戴安全帽;騎乘改裝機車。
主觀上亦是合法,僅是就警察本身所認為之事實為判斷。
所認為之事實:印象中涉及竊案;可能無照駕駛;懷疑該車為贓車。
請問這樣子的主客觀論述,警察在目前並無任何失職甚至違反比例原則的地方。
第三點:
客觀上之事時已無任何疑義,畢竟就是親眼看到,並且不符合法律規定。
現在探究主觀上認為之事項:
贓車在事後確認並非贓車,而是朋友的車。(有人認為可以根據車牌,進而查緝其是否為贓車。)
無照駕駛之可能,事後也查知其二人皆未滿十八歲,不可能有駕照,警察無判斷錯誤。(並不是其無照駕駛就表示警察一定是對的。)
印象中涉及竊案,雖然報導無直接查證講明,但該攔查員警有辦理該案,事後也沒說認錯人,所以應該沒有認錯人。(就算認錯人,在主觀動機上亦有其他合乎法律程序的規定。)
到目前為止,警察仍是合乎法律程序,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處。
第四點:
各項質疑點評論:
台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表示,警員取締違規、盤查可疑嫌犯,若預知會有危險發生,盡量不要追,事後再根據車牌、監視畫面查緝到案。
預知有危險發生,相當不切實際的說法,可以說是結果論至上的說法。
那今天我有違法或違規的情形發生,那我只要逃逸後摔車或出個其他意外,那我是不是就從不守法的人變成受害人,甚至還會有學者、媒體幫我講話,指責警察呢?
中市警察局行政科長吳啟瑞說,依警察實務規範,若發現贓車或重要嫌犯車輛,可在後跟監並通報勤務中心攔截圍捕,若是交通違規,通常拍照或錄影舉發即可,不必緊追在後,反之則超越比例原則。
該科長的論述,表示通常只要交通違規,而警察緊追違規者,即不符合比例原則。
那以後警察執行勤務時,只要帶相機或錄影機就好了,連罰單、罰單機也不用帶了,反正用不到。民眾違規通常也只能拍照、錄影舉發,不過現在路口監視器那麼多,警察以後也不用去指揮交通或是在路邊抓違規的用路人了。
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鄭瑞隆表示,警員光靠改裝車和一把鑰匙就研判可能是贓車,太過武斷、魯莽,最好先輸入車牌確定,就算車主先前有竊車紀錄,但畢竟是過去式,不能畫上等號。
這位學者評論較適宜,客觀上的論點也沒有任何不公平之處。
但是今天這件事情並不僅是贓車的問題,而是該機車還有其他不合法之處,且竊盜紀錄有足夠理由作為警察判斷「可能有違法情事的情形發生」的依據。
律師馬在勤指出,警政署曾下令「單純交通違規避免追逐以免意外」,警員無法指出機車騎士是通緝犯或竊賊,追逐當然會發生意外。他說,「沒有任何法令允許警員覺得『疑似』、『認為』就追逐,這會產生適法性問題」。
這名律師的觀點,「認為」、「疑似」都會造成適法性問題。
但是「拒絕攔查」的行為,足夠讓警察有「充分理由」懷疑有不合法的情事存在。而如果「認為」、「疑似」都會造成適法性問題,那除了(準)現行犯外,警察是不可以對任何人做出執法的行為;甚至連通緝犯都不行直接進行執法,因為警察也無法百分之百確定該人就是通緝犯,即使要求身分證明,該人也可以不用理會。
這樣的觀點,無照駕駛、闖紅燈、未戴安全帽、超速行駛等等,民眾都可以不用遵守。因為警察攔查你可以不予理會,你騎走警察也不能追你,至少可以保證在現場你不會被警察開到罰單,最多就是拍照片當證據寄到你家再進行罰鍰。
銘傳大學安全管理系副教授唐雲明指,若警方沒具體事證能證明少年有違法事實,就緊追不放,恐不符比例原則,有「大砲打小鳥」感覺。
這位教授的觀點,無違法而緊追恐不符比例原則。
法律上違法是指「違反刑法」,違規才是違反一般交通規則、條例。如此一來,又只能對現行犯進行緊追,即使是喝酒喝到酒測值遠遠超過0.55,也一樣不能進行攔查、追捕,只因為警察沒有具體事證。
到這裡,警察的動機行為仍是合理。不過看到這部分,警察對於交通勤務這一部分,似乎相當多餘。
第五點:
傷者雖然違規,但畢竟受到嚴重傷害,應該深表遺憾,在這裡致上最大愛的祝福!
但是對於事後其他人的意見,實在是不合邏輯。
少女父親說:「是他們自己去撞車沒錯,但中間的過程是誰造成的‧‧‧。」這就要看每個人對事物的整體性看法的問題。
少年母親說:「你們兩台摩托車是併行的,導致我兒子撞上那台小客車‧‧‧就算違規,讓你罰嘛‧‧‧」這就是家庭教育沒做好,導致兒子沒法了解母親的想法。
我會說起因還是騎車違規事情在先,才會導致警察緊追,而緊追的過程中少年仍舊不停車受查,這兩個關鍵點(可以不違規;可以停車受查)少年的執意走向冒險的一邊,那他的選擇誰也無法阻止。
少年執意逃跑,就是怕罰鍰,因為整個事情只是違規態樣而已,並無刑事上的違法態樣。所以真如其母親所講,那少年恐怕不瞭解意思。
有人說警察也可以選擇不追,的確可以不追,但是這是警察職權所在,國家以及法律賦予警察執行該項公權力的權利,即使追也沒有可非難之處。
兩邊都有兩種選擇,少年可以選擇「停」或「跑」,警察可以選擇「追(查)」或「不追」,但以法律來看是少年「停」警察「追(查)」才是社會所期待的情況。
這就好像你的東西被小偷偷走,很多家長都會說:「你怎麼不好好保管你自己的東西,讓人給偷拿走了。」又或像是腳踏車被偷但是你有上鎖,即你該做的基本措施的做了,仍被偷走,還是又可能被責備說:「你自己不好好停車,把車停在那種地方。」等等的話。只是很奇怪,為什麼偷東西的人都不會被責備,東西被偷的人反而受到苛責呢?
小結:
不符合法律期待得人受到的苛責竟然比符合法律期待的人還要少,豈不怪哉?這樣可能會影響未來警察對於勤務方面的認同,不做事可能受到的苛責還比做事受到的苛責少,那當然會導致警察不想去淌類似的渾水,讓治安變得無法無天,擾民亂國。
希望大家能減少批評警察,不要一味地偏袒某一方,導致社會秩序及價值觀失了序亂了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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